带病投保熬过90天等待期?调查结果斩断侥幸心理!
【案例概述】
2024年1月,39岁客户杨某主动找到平安人寿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咨询e生保系列医疗保险产品,代理人介绍了产品后,客户投保了一份,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5日。3月底,客户与代理人确认该份保单有90天等待期。
4月泼水节放假期间,客户前往昆明做了右肾占位病变部位切除手术,4月25日在客户在金管家提交了理赔申请。公司调查时发现客户既往就诊记录,该客户在23年年底体检时发现身体指标异常,医生建议前往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在4月前往昆明问诊时,住院证上明确记录了:“患者自述,半年前体检发现病变...。同时,投保书中,客户对“健康告知”中关于体检异常、门诊治疗等问题均勾选“否”。最终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决定”情由,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拒付保险金、解除合同。
【案例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实告知是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遵循,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理赔纠纷。消费者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逐项如实告知,如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某些健康情况,应及时查询就诊记录,检查结果等就诊资料,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避免因健康状况不准确影响合同效力。
(供稿:平安人寿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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