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与内控机制有待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与信息披露不到位,业务合规审查落实不到位,交易行为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与内控机制有待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与信息披露不到位,业务合规审查落实不到位,交易行为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