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8日披露了关于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号)。经查,杨旭东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杨旭东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该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10月13日。

  

相关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旭东:

  

经查,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