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赵某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小额扶贫贷款。后被告人赵某以其实际控制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名义,先后农户贷款入股与其合作发展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农户,与153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被告人赵某,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共收到153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670万元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赵某将其中42.64万元用于发放部分农户分红,其余627.36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以合作发展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赵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27.36万元。

 【案例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

本案被告人通过广泛宣传,宣扬给予高额回报进行集资诈骗,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广大群众需擦亮眼睛,切勿轻信高收益的合作发展种养殖业形式的骗局。 

(供稿: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法律合规部)